按照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的相关要求,现将产五兵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 年 1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早餐店内进行监督抽检,2024 年 1 月 29 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024300683,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白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回老家过年未归,店铺未开业,检验报告由工作人员微信发送至当事人确认,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2024年3月1日,经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此案中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较小,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知悉其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后主动停业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与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50个馒头因客人提前预订时要求做甜一点,所以当事人增加了糖精使用量,导致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对添加剂使用限量标准并不了解。还查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在知晓检验结果后,主动进行了停业整顿,手写了承诺书,主动学习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条款和添加剂使用标准。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风险控制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馒头为当事人购买面粉后,自己再加工制作的,此次抽检不合格馒头为提前一天客人预订,总共预定了50个,抽检单位购买了10个,剩余40个已售出,无法召回。
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