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铁经济试验区、悟峰山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的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以下内容: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 县政府工作报告;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
4. 国土空间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5.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政府融资举债、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
6. 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
7. 土地、水、森林、矿藏、湿地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8. 国有企业改革、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9.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城市治理、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10.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数字转型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11. 政府公共职能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政策的制定;
12. 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
13. 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14.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重点把握“权限和程序合法”“权利义务”“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四个特征。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
(三)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在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签订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送审清单
起草部门将需要报送县政府审查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书面呈报县政府。送审材料清单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送审材料清单
1.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电子档;
2. 起草部门负责人签批的送审意见;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政策依据;
4. 征求意见(听证)及意见采纳材料;
5. 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
6. 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7. 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1、2、3、4、5、6项属于应当提供。其他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未按照上述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清单
1. 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电子档;
2. 起草部门负责人签批的送审意见;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政策依据;
4. 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应当报送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而且应当报送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企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利益相关方意见存在分歧的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应当同时报送听证报告;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可能导致较大公共投入或增加社会成本的,应当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
5. 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的,应当同时报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7. 其他有关材料。
(三)政府合同送审材料清单
1.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有关附件及电子档;
2. 起草部门负责人签批的送审意见;
3. 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对合同相对方资质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提交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4. 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5. 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6. 其他有关材料。
三、审核程序
起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将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及有关送审材料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对相关事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材料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分管司法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签批意见后转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完善。
县司法局收到县政府办公室批转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听证,返回起草单位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收到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无修改意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有修改意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将修改意见和送审材料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起草部门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报县政府办公室时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司法局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式两份提交下列材料:
1.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2.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3.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事实依据;
5. 听证会、论证会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
6. 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前款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电子文本。
五、工作要求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相关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清单批转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按本通知程序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配齐配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