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悟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悟政办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铁试验区、悟峰山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悟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大悟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贫困户增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发办〔2017〕61号)、《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2020〕3号)和《湖北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实施办法》(鄂政扶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全县20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参照国家相关政策管理的4个扶贫电站)和7个联村光伏扶贫电站;
(二)6个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和芳畈五四村集中式光伏电站(扶贫容量部分)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产权归属
(一)全县20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参照国家相关政策管理的4个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所有;
(二)7个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给各村集体所有;
(三)6个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和芳畈五四村集中式光伏电站,电站产权归县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同所有。
第四条 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国家光伏扶贫发电税收优惠政策。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燃煤标杆电费收入涉及的税费,由光伏扶贫收入结转机构代缴,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光伏扶贫电站补贴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结转机构收到电网企业转付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向电网企业开立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章 电站收益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收益核算
(一)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光伏扶贫电站运营成本。发电收入包括燃煤标杆电价对应的基础电费收入、国家补贴资金收入和省级补贴资金收入三部分;运营成本包括电站运维检修费、保险费用、税费、土地租金、计提维修基金、下网电费等。全省光伏扶贫电站碳汇资源由省级统一开发,收益统筹用于县级运维管理。
(二)27个确权到村的光伏扶贫电站,其收益属于有电站产权的村所有;集中式光伏电站,其扶贫容量部分收益由县政府统筹,参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第六条 分配对象
(一)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要对象,重点关注未脱贫户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注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重点保障因疫情影响失去岗位或不能外出务工的贫困户。
第七条 收益分配形式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收益分配严禁搞“平均主义”、“一发了之”和简单直接打卡发钱发物。
(一)公益岗位扶贫。贫困人口公益岗位主要设置光伏扶贫电站管护员、国土规划巡察员、扶贫信息员、卫生保洁员、道路管理员、河库巡管员、森林防火员、易迁管理员等公益岗位。公益岗位设置要充分考虑实际需求,结合人社、林业等部门已设置的公益岗位情况,做到因人设岗,因事设岗。严禁单人重复享受公益岗位工资,严禁不劳而获吃空饷。要合理确定公益岗位工资标准,适当提高工资水平,防范公益岗位泛福利化问题。2020年,公益岗位工资原则上不少于 500元/月/人,不超过1000元/月/人。
(二)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小型公益事业原则上是指贫困村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小型灌溉水渠维修、小型环卫设施建设、小型绿化照明设施建设、小型除险加固工程等。小型公益事业严禁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要确保用于民生工程建设。2020年,要积极安排贫困农户参加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增加短期务工收入。
(三)奖励补助扶贫。奖励补助扶贫主要是指产业发展奖补、教育助学奖补、道德示范奖补、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贫困户临时补助、突发意外贫困户临时救助等。奖励补助扶贫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变相福利化。2020年,可通过奖励补助方式,对在防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贫困户予以奖励。同时,对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群众予以补助。
第三章 收益分配程序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坚持“严格程序、精准识别,民主评议、动态管理,公开透明、接收监督”的原则,按照“村提议、镇审核、县备案、村公示”的程序进行分配。
(一)村提议。有光伏扶贫收益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年初参照上年度收益估算本年度收益额度,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分配方案。电站收益以村为单位落实到户,原则上每年审核、评议调整一次。
(二)镇审核。乡镇政府对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召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审核并及时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三)县备案。乡镇政府对审核批准后的收益分配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县光伏办及扶贫办备案。
(四)村公示。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进行公示,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按照电站的发电量、收益、土地租金、运维费用、收益分配方案及落实情况等列入村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县政府指定县兴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全县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机构(以下简称“结转机构”)。当月燃煤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收入由县供电公司于次月25日前结转至结转机构专户,结转机构应于当月拨付至村集体所在乡镇财政所。国家财政补贴收入到达结转机构专户后,结转机构要确保30日内拨付至各村集体所在乡镇财政所。
第四章 收益运维监管
第十条 县光伏办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抓总,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监管、信息采集录入、运维管理等相关工作;县扶贫办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关联贫困户的审核和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的备案;县发改局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纳入国家光伏电站补贴目录申报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电站的发电量统计、电费收入结算、电站发电效益统计和分析;县税务局负责对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的电站收益,依规实行税前扣除或税费减免;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并对电站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对电站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对电站财务收支、资产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审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承担电站日常管理和收益分配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县光伏办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村级光伏扶贫收益资金日常监管,对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督查,督促结转机构做到日清月结,拨付及时。乡镇要对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村账镇管”,严禁滞留和挪用收益资金,确保收益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及时高效利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县光伏办委托“湖北悟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运维公司)对全县村级光伏电站进行日常运维管理,运维公司要充分利用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解决电站“离线”“故障”“报警”等问题,确保所有村级电站发电效率不低于6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光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大悟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悟政办规〔2019〕2号)同时废止。